问:我们单位是做一天(12小时)休一天。今年国庆的1日和3日,正好轮到我休息。公司说你已经休息了,所以这两天不必支付另外报酬。请问公司的解释准确吗?
答:根据国务院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规定,新年、春节、劳动节、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其他工作日补假。而妇女节、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根据有关工时计算公式也可以得出相同结论。在我国,每年工时=365天-法定节假日10天-周休息日104天。在这个公式里,每年员工应当休息的周休息日天数是不变的,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天数也是不变的,因此计算出来的每年工作天数不变。这个不变的天数就成为计算加班工时及加班工资的基础。如果规定法定节假日与周休息日重叠,周休息日不另外补休的话,一则使员工实际休息的天数减少,二则也会造成员工每月工作天数不断发生变化,从而导致制度的不稳定。